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勞小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小字第28號原告 吳氏美幸 (NGOTHIMYHANH)訴訟代理人 賴鴻齊 律師(法律扶助)被告萬才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蕭珊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三項關於「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其餘備位之訴駁回」。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五項本文關於「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1年度勞小字第28號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勞動法庭法官莊毓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書記官劉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