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易字第12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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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1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易字第128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郭哲宏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捨棄其上訴權;又捨棄上訴權者,喪失其上訴權,刑事訴訟法第353條、第359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於本院103年3月3日宣示判決期日,已當庭陳明捨棄上訴權,記明筆錄,並經簽名,即喪失其上訴權,有該期日宣判筆錄可稽。上訴人即被告其上訴權已經喪失,嗣於103年3月17日復具狀提起上訴,顯屬於法有違,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許冰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