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補字第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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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補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消債補字第82號聲請人 邱秋蘭 即債務人1號(戶)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書記官~g2;附表:
┌───────────────────────────┐│㈠提出聲請前二年(即自101年4月至103年3月31日)必要││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若無法完整提出,亦請說明無法提出緣││由。│├───────────────────────────┤│㈡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且未有租││金繳納紀錄,應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仍應以書面說明。│├───────────────────────────┤│㈢應補正:││①應補正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②應受扶養權利人4名子女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㈣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權利人4名子女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0年7起至102年12月止)之交易往來明細。│├───────────────────────────┤│㈤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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