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57號原告 謝志明 被告 任羿霆
任 陳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9日,以109年度補字第556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0年2月8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前揭民事裁定、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其訴自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書記官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