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簡上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8號原告 林奕權 被告 游雲翔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109年度簡上字第75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龍輝
法官廖子涵法官高羽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得憲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