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84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8468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沈美佑 債務人 王如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佰貳拾陸萬捌仟柒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
┌─┬─────┬──────┬───────────┐│編│本金│利息│違約金││號│(新台幣)│││├─┼─────┼──────┼───────────┤│1│419,486元│自民國105年4│暨自民國105年5月28日起││││月27日起至清│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償日止,按年│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息百分之2.72│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計算│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2│512,706元│自民國105年4│暨自民國105年5月28日起││││月27日起至清│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償日止,按年│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息百分之2.72│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計算│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3│1,019,976│自民國105年4│暨自民國105年5月28日起│││元│月27日起至清│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償日止,按年│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息百分之5.67│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計算│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4│1,324,296│自民國105年4│暨自民國105年5月23日起│││元│月22日起至清│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償日止,按年│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息百分之2.72│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計算│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5│378,366元│自民國105年4│暨自民國105年5月23日起││││月22日起至清│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償日止,按年│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息百分之2.72│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計算│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6│613,874元│自民國105年4│暨自民國105年5月23日起││││月22日起至清│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償日止,按年│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息百分之4.67│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計算│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