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515號原告榮森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宛畇 原告與被告 楊建凱 即楊于新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7,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1,000元,應再補繳5,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書記官黃麗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