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7981號債權人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敏瀞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胡傳宗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書記官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