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48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4808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務人 蔡雨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叁仟玖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