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74號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4號

原告 林志明

訴訟代理人 賴成維 律師

被告 林森

林茂男

林錫湖

林山泉

林光正

陳麗卿

林宸諒

胡惠萍

林明昌

林信宏

張月繻

林鈺偵

林俊良

林俊佑

林志雄

林鼎華

凱崴不動產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信德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1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佐,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