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82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823號

原告 黃氏才

訴訟代理人 許俊明 律師

被告 胡文龍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文龍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被告所承租範圍之現值應為新台幣(下同)122,369元(計算式:房屋現值740,331元/78.65平方公尺×13平方公尺=122,36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房屋現值參照新北市政府地政局113年6月6日新北地價字第1131095599號函估定建物現值),另加計原告請求積欠租金32,500元、起訴前不當得利78,000元、違約金78,0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10,8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書記官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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