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167號聲請人甲○○相對人萬鎮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零壹佰零柒元,及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經本院為96年度訴字第887號民事判決相對人敗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再經台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字第792號判決上訴駁回,相對人仍不服而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880號裁定駁回上訴而告確定。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狀,及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附表┌───────────────────────────────────┐│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20,107元│由聲請人繳納。│││││├───────────┼───────────┼───────────┤│共計│20,107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書記官黃瓊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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