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40號聲請人 周鈺淇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0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學德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書記官陳美虹┌───────────────────────────────────────────────────┐│股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24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