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48號原告 陳景虔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17,3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9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書記官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