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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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37號原告 龍宜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國華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初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8,60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抗告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書記官陳靖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