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7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75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林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28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林光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柒萬元貳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吳林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上開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怡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 官林柏名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森林法│森林法│森林法│├────────┼─────────┼─────────┼─────────┤│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併科│有期徒刑6月,併科│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2萬4千元│罰金1萬2千元│罰金14萬1404元│├────────┼─────────┼─────────┼─────────┤│犯罪日期│100.07.26│99.08.09│100.10.23-2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速│苗栗地檢100年度撤│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3563號│緩偵字第113號│字第24441號│├─┬──────┼─────────┼─────────┼─────────┤││法院│臺中地院│苗栗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案號│100年度豐簡字第│100年度訴字第699│101年度訴字第1052││實││505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0.10.31│100.11.14│101.06.08│├─┼──────┼─────────┼─────────┼─────────┤││法院│臺中地院│苗栗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案號│100年度豐簡字第│100年度訴字第699│101年度訴字第1052││決││505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0.11.28│100.12.08│101.07.0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苗栗地檢100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4248號│字第3518號│字第9410號│││(編號1-2定刑有期│(編號1-2定刑有期││││徒刑11月,併科罰金│徒刑11月,併科罰金││││3萬5千元)│3萬5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