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易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465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春輝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101年度易字第335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玉華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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