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簡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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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簡字第396號
原 告 陳潮慶
被 告 楊惇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另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清償債務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
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5日以110年度沙補字第138號裁定,命
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10年7月8日送達
原告後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及多元化案件繳
費狀況查詢清單可憑,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黃建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