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繼字第2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繼字第2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2556號聲請人 莊沅道莊博林 聲請人 莊智堯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76條第1、5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前順序有繼承人時,後順序者依法不得繼承,既非繼承人,若聲明拋棄繼承,自於法不合。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被繼承人 莊余 專不幸於民國(下同)100年10月11日死亡,聲請人莊沅道及莊智堯為被繼承人之孫,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聲請核備等語。並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等為證。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 莊余專 於100年10月11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孫等情,業據聲請人等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附卷可稽,此部分主張自堪信為真實。惟查,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一親等繼承人有 莊新發莊義成 、郭 莊美香莊豐源莊武澤莊美惠 等人,而上開繼承人中,除莊義成、 郭莊美香 、莊豐源、莊武澤及莊美惠已分別於本案及本院100年度司繼字2532號拋棄繼承事件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外,繼承人莊新發並未向本院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業經本院依職權查核無訛。揆諸前揭說明,親等較近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既未全數為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是聲請人莊沅道及莊智堯即非現時合法繼承人,自不得預先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從而,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更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書記官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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