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77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770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3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7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北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省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阮氏 清海 即海瑞庭工程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相對人阮氏清海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