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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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13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趙至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五十九條及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聲請公示催告,且聲請人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該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及事實,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書記官樂嘉威┌──────────────────────────────────────────────────────────┐│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發票日│到期日│備考│││││︵新台幣︶││││├──┼──────┼─────────┼───────┼───────────┼───────────┼──────┤│001│ 孫勝福謝榮 │孫勝福、 謝榮忠 │800,000元│82年3月2日│82年4月9日││││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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