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矚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矚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矚重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宏緯選任辯護人許瑞榮律師被告陳欣穎選任辯護人 張雯婷 律師被告 吳君維 選任辯護人 陳俊隆 律師
黃柏承 律師被告 羅維郡 選任辯護人 沙洪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宏緯、陳欣穎、吳君維、羅維郡之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廖宏緯、陳欣穎、吳君維、羅維郡前經法官訊問後,認均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且該罪法定刑係最輕本刑無期徒刑,又彼等間之供述並非一致,有勾串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羈押事由,非予羈押,無從進行審判,是均於103年10月3日起裁定羈押,嗣並於104年1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經訊問被告4人後,本院認被告4人犯罪嫌疑仍然重大; 又渠 等所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無期徒刑之重罪,衡情重罪常伴隨高度勾串之可能性,且本案仍在審理中,尚未終結,仍有相關事證待調查釐清,參以被告羅維郡否認犯罪,於後續審理程序進行中,仍可能有調查相關證人或共同被告之可能,難認無勾串證人或其他共犯之虞,是本件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之羈押原因。再審酌被告4人之犯罪情節、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及後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本院認仍有繼續羈押被告4人之必要。綜上,被告4人應予繼續羈押之理由及必要性,業如前述,均應自104年3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曉微
法官廖珮伶法官呂世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晏綺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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