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77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3、5所示之參罪,應減刑為其「減刑後徒刑欄」所示之徒刑,編號5所示之罪,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編號1、2、3、4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所示之伍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2、3、5所示之三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所示編號1、2、3、4所示之罪宣告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1條、12條,刑法修正前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柯顯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子誠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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