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5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159號原告 林後皖麗 被告 劉嘉仁 被告萊興實業有限公司
設嘉義市○區○○路000巷00弄000號0樓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潘依萍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易字第2342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嘉仁被訴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2342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俐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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