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570號原告 康秋芬 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 王興源 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繳裁判費40,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1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書記官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