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336號上訴人 林麗雀
張舒涵 張舒淳 張舒閔 視同上訴人 張正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珍妃 間因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111年6月30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336號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12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書記官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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