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原交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6號原告 宋福鋒 送達代收人 苗繼業 律師被告 林嘉豪
正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麗玉 訴訟代理人 李儒雅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1年度原交易字第4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王靜慧法官黃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書記官謝沛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