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2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朝任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朝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12年4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上開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4月17日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3年5月4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3年2月22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2年4月17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95591號函暨檢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書記官劉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