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全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全聲字第8號聲請人 黃秀春 送達代收人 吳天惠 相對人 黃得時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六日所為之110年度全字第44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依鈞院110年度全字第44號民事裁定,對聲請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在案。茲因相對人已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爰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等語,並提出鈞院110年度訴字第786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161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等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前聲請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6日以110年度全字第44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相對人並據此對聲請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強制執行在案。嗣相對人與聲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786號判決聲請人應給付相對人新臺幣532,743元及利息,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161號判決廢棄原審命聲請人給付部分,並駁回相對人第一審之訴確定。是相對人已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第53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吳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