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262號原告怡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明堂 訴訟代理人 莊劍郎 律師
翁瑞麟 律師 林清漢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侯銘欽 律師
趙俊翔 律師 韓宇菲 被告和德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灣麥當勞餐廳股份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昌霖 訴訟代理人 溫惠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八年四月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裁判係由本院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簡字第34
7號確認界址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於民國108年
4月12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確定,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件卷宗查核無誤,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書記官王志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