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6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6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6498號債權人 黃思穎 上列債權人黃思穎因與債務人 陳振堂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思穎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利息起算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振堂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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