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5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永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永倫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院前經訊問被告陳永倫後,以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7年2月1日裁定執行羈押。茲經本院核閱卷證及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所涉本案幫助詐欺及侵占之犯行,業經本院於107年4月16日,以106年度訴字第8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有期徒刑9月,本件被告因通緝到案,前已有通緝紀錄,即存有逃匿以規避本案審判、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且本案尚未確定,為確保日後上級審審判、刑罰執行順遂之進行,認為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其羈押原因不能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干預人身自由較小之手段,使之消滅,羈押應屬必要之最後手段,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之羈押期間自107年5月1日起,予以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吳錦佳法官張婉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雅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