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90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9087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務人 林明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零貳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五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起至第五月當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