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8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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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8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81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家維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3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家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楊家維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9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於民國111年11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11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1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86441號函及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柏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