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5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527號聲請人 黃敏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3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書記官童淑敏股票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00-011000002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00-011000003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11000004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