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旗補字第140號
聲請人 黃世南
代理人 陳錦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瑞明 等間就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調解,聲請人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係請求兩造就共有之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223-8地號土地予以分割,故核本件聲請標的之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215,967元(計算式:151-30地號土地之公告現值1,900元/㎡×139㎡×4/6+223-8地號土地之公告現值630元/㎡×95㎡×4/6=215,96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調解費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聲請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書記官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