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79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7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79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4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宏文┌──────────────────────────────────────┐│附表:98年度除字第79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甲○○│台北北門郵局│96年6月30日│25,000元│E0000000│└──┴───┴─────────┴──────┴─────────┴────┘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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