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7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778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8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鄧德倩┌───────────────────────────────────────────────────┐│附表:97年度催字第284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293││└──┴───────────────┴──────────────┴────┴───┴────┴───┘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