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6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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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61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順發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6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順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張順發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在案。受刑人於民國99年10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 戴繼信 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11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6638號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1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001266381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