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326號聲請人即被告 湯明宗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搶奪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後附之刑事聲請具保狀所載。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法院應隨時依職權注意羈押原因是否仍然存在,及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羈押原因消滅者,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已無羈押必要者,應命停止羈押。
三、經查:1.被告湯明宗因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第325條第1項之搶奪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第6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2.被告湯明宗因另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業經於
100年11月14日送法務部矯正署臺灣桃園監獄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被告既已因另案執行中,自非本案在押之人犯,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有未當,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黃俊華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平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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