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民商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民商訴字第12號上訴人中台空氣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鄭茂錫 被上訴人阿母斯壯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祐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合計為新臺幣壹佰捌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壹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法官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書記官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