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540號聲請人江南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家珞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向台灣土地銀行烏日分行購買新臺幣9,040元之借方、貸方傳票過院參辦。
二、請確認票據號碼0000000號支票之正確發票日為何?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