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1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1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1001號聲請人王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信舟電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原本。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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