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0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0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6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明海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1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陸柒陸捌公克)應予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員警於民國100年4月20日19時許,在新北市○○區○○路○○○巷○○號前,查獲被告楊明海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扣得疑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6768公克)。被告經本院以100年度毒聲字第176號裁定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0年10月25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緝字第
14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查上開扣案物品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0年5月11日航藥鑑字第1002594號毒品鑑定書1紙附卷可參,因屬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緝字第145號被告楊明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扣案之米黃色透明結晶1袋(驗餘淨重0.6768公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檢驗結果,檢出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偵查卷附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0年5月11日航藥鑑字第1002594號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足憑(見100年度毒偵字第824號偵查卷第70頁)。而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綜此爰依首揭規定,認本件聲請為正當而准許之。
中華民國100年12月0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傅國軒中華民國100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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