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原訴字第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原住民身分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原訴字第8號原告 黃應斌 被告南投縣埔里鎮戶政事務所代表人 黃金池 上列當事人間原住民身分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德麟
法官蔡紹良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詹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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