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裁聲字第5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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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裁聲字第5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裁聲字第53號聲請人 曾政鵬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101年度抗字第168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1年度抗字第168號聲明異議事件聲請訴訟救助,雖主張其符合法律扶助法第3條第1項無資力認定之標準等語。惟查,聲請人對其本身窘於生活且有何缺乏經濟上信用之情事,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另經本院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結果,聲請人並無申請法律扶助,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1年5月4日 法扶芳 字第1010000315號函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合文
法官劉介中法官帥嘉寶法官陳鴻斌法官鄭忠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書記官王福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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