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4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加盟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47號原告 王懷寬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咖飛實業有限公司間返還加盟金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零肆萬元,應徵裁判費貳萬壹仟壹佰玖拾陸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零陸佰玖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琬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