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948號債權人 梁語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思廷 (原名: 葉思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已屆清償期或已依民法第478條催告債務人之釋明文件,或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為起息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5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