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撤緩字第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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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撤緩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撤緩字第9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元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業務侵占等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109年度執聲字第7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元龍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審簡字第20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2年,惟受刑人因於緩刑期間前另犯業務侵占等罪,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306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是本案上開緩刑宣告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第1項第2款所定得撤銷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先前之緩刑宣告等語。
二、經查,本案受刑人上開緩刑宣告,前已經本院以107年度撤緩字第285號裁定撤銷確定,且原本宣告之有期徒刑亦已經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電話公務紀錄各1份在卷可佐,本件聲請顯然為重複聲請,且係對已被撤銷之緩刑宣告聲請撤銷,於法自有不合,是本件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炫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敏中中華民國10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