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5年聲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庚辛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庚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庚辛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120號判決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經查此部分係由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2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此部分聲請意旨容有誤會),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3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5年3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5年3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林信旭法官林碧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書記官唐千惠